国际合拍纪录片创作主体跨文化对话的问题与对
国际合拍使得纪录片的跨文化传播从产业链末端的发行、播出阶段提前至产业链前端的策划、创意阶段,并贯穿于拍摄、制作的各个环节,为不同国家间实现跨文化的认知与理解构建了更加紧密的互动关系。国际合拍纪录片的跨文化传播首先发生在各合拍主体之间,纪录片文本的形成过程也是多元文化主体进行跨文化对话的过程。文化差异导致各合拍主体具有不同的文化视角、价值定位与创作取向。如何突破文化中心主义的束缚,与他者发展和谐有序的跨文化对话关系,是国际合拍纪录片制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国际合拍中三种层面的对话问题
行为层:工作模式。行为是文化观念体系的外化,既体现为社会中长期起作用的行为模式及行为准则,也体现在个人习得的代表其所属文化群体的行为习惯。不同的行为方式折射出不同的文化心理取向,反映了人们对于时间、空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等核心问题的认知。每一纪录片创作主体都在其所属文化环境和媒体环境中,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建立起一套习以为常的工作行为模式,并有意无意地按照该模式进行选题、策划、调研、撰稿、拍摄、采访、编辑等一系列创作活动。国际合拍主体间的对话首先在双方拍摄团队的共同工作中开展,不同的工作模式成为主体间对话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五洲传媒中心节目制作中心主任王媛媛指出,在与Discovery合拍纪录片时,中美团队在项目推进与团队沟通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属于高语境文化国家,倾向于模糊的、弹性的工作模式,因此中方工作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往往习惯于独立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再与美方汇报和沟通。而西方国家大多是低语境文化国家,所使用的行为系统更加专注于具体、细节和精确的时间安排,因此美方工作人员习惯将工作中每一步的进展情况做精准的把控和及时的反馈与沟通。工作模式的差异使美方一度误认为中方没有认真工作,双方经过沟通后化解了误会,中方由此积累了国际项目的运作经验并调整了自己的工作模式。相比之下,美方的工作模式更加适合跨国商业纪录片的生产运作,作为一个高投入、大制作、跨国界的复杂项目,国际合拍纪录片需要各合拍方对每一步的工作情况做及时的沟通,哪怕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也应及时互通信息,以便提前设计预备方案。
制度层:法规惯例。制度是依据历史沿革或围绕既定目标形成的基本行为规则和工作规程,制度始终受到文化模式的影响,文化本身就是各种制度的灵魂和内核。纪录片国际合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规范主体行为,保证各方利益的实现,各国针对国际合拍有着不同的法规和惯例。为了能够顺利地跨国境、跨文化拍摄和传播,各合拍主体不仅要遵守本国的法规惯例,其行为还需符合对方国家的相关制度。英、美等西方国家是在海洋文明的熏陶下发展起来的,其商业文化和契约精神相对更加成熟。随着纪录片产业的不断发展,西方国家引领了纪录片国际合拍的主流,并已经建立了一套详细的合约制度,在合拍项目设立之初,就通过签署各种合同文本约束双方的行为,理清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得整个合拍活动都处于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之下。中国的国际合拍制度与西方相比还具有较大的差距,国内相关法规制度的暂缺,使中方缺少相应的认知与经验,动辄上百页的法律文本常常让中方不适应。
曾获得艾美奖、伊文思奖、圣丹斯大奖等众多国际奖项的制片人赵琦坦言,最初参与国际合拍的一个主要困难,就是要面对很多以前闻所未闻的法规文件。例如,国际合拍纪录片若要在美国播出,制片方不仅需要在其版权体系中注册,还需到其保险体系里购买相应的保险,其中一些保险项目对于中国纪录片人而言非常陌生。其中,美国保险体系里的ENO保险是制片方必须购买的保险项目之一,它可以在影片涉及人物信息出错时,用于支付在美国打官司相应的诉讼费用,若缺少该保险,则媒体平台不敢购买和播出该影片。由此可见,在合拍实践中,面对并处理制度层面的对话问题,对中国纪录片人而言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学习过程,中方唯有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才能有效地达成合作,并使自己的文化权利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精神层:文化观念。文化观念属于文化在精神层面的反映,是文化在发生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对于外部世界、自身以及人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基本理解和看法,也表达了特定文化群体所共享的对社会现实的理解,是文化系统的核心要素。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决定着个人对世界的基本看法,成为他思考和行动的依据。由于文化观念的不同,各合拍方对同一题材、同一事件的兴趣点、思考角度、价值判断各不相同,由于文化观念的隐蔽性和稳定性,由此带来的对话问题往往较为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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